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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生活】《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不文明行為治理

2021-08-16 閱讀次數:2550 新聞作者:黨委宣傳部

第二十六條  本市持續治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與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眾普遍厭惡的頑癥痼疾和陳規陋習,以及伴隨經濟社會發展新產生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煙頭、紙屑、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
(五)隨意傾倒生活垃圾,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
第二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二)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三)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四)以謾罵、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五)在遇有突發事件時,不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規范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逆行,亂穿馬路;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占座位;

(五)從車輛中向外拋物;

(六)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按照規定停放。

第三十條  在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二)遛犬不牽引,犬便不清理;

(三)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四)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五)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六)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一條  在旅游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以刻劃、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損壞文物古跡、旅游設施;

(二)采挖景區植物,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

(三)傷害或者違規投喂動物。

第三十二條  在網絡電信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三)撥打騷擾電話,發送騷擾短信;

(四)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執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機制,對嚴重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懲戒。

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處罰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身份證明信息。   

第三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并可以視情況不退還或者部分退還已經支付的費用。    物業、保安、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屬于違法行為,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對不文明行為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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