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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76)

2025-04-27 閱讀次數:31 新聞作者:京能集團

第七十六條 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下列交接義務,并且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一)移交物業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檔案和資料;

  (三)結清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原物業服務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報告,并向轄區內公安機關請求協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人交接工作的監管。

  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辦理交接至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新物業服務人不得強行接管物業,按照約定承接物業時,應當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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