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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把握《條例》中對“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有關規定

2024-06-12 閱讀次數:449 新聞作者:中國紀檢監察雜志作者:李銘淑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六條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體現了新征程上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和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的堅定決心。上述條款的修改,是以從嚴管理監督推動營造積極健康、真抓實干的政治生態和干事環境的重要修改;是面對全面從嚴管黨治黨十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當頭棒喝”“響鼓重錘”喚醒歧路者的重要修改;是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的重要修改。必須看到,黨的政治紀律絕不僅是約束黨的高級領導干部的,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在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中都各有責任,應當言行一致。

現實中,部分干部政治意識不強,對待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有的在工作中“躺平”、應付了事,有的空喊口號、作秀造勢、表演式表態,敷衍甚至無心在實際中執行,有的不調查不研究,口號式、機械式傳達,重要文件“一轉了之”“一發了之”,毫無后續跟進,有的推諉拖沓、瞻前顧后,只求明哲保身,等等。這些是貫徹黨中央精神過程中典型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會嚴重侵蝕黨的執政根基、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從違反政治紀律高度審視評價這種行為,堅決追究責任。黨的工作千頭萬緒,落實手段多種多樣,堅決查處“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重在精準,也難在精準。在認定“只表態不落實”時需仔細甄別被審查人究竟是沒有任何落實舉措,還是落實舉措流于表面,或是有選擇地執行落實,以使各類證據互相印證,達到辦案人員和審理人員的內心確信,保障案件質量經得起檢驗。認定邏輯要著重從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與被審查人職權職責直接相關。本條重在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地見效,針對的違紀主體是擔任一定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關鍵在于如何準確認定領導干部的具體崗位職責。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各級黨員領導干部都有責任,但具體分工不同,因此在認定時要明確被審查人在所管轄地域或者領域內,在自身分工范疇內,針對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巡視巡察反饋問題整改等負有責任;針對基層部門的被審查人,還要考慮上級部門更為具體的落實安排與任務分工,做到權責對等、不枉不縱。例如,在認定某干部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消極應付時,考慮到黨中央對某試驗區的定位及建設有明確指示,而該名干部同時兼任某市(該試驗區所在市)市長和試驗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兩個職務,在認定時既考察了該名干部是否在市政府層面傳導部署落實,又考察了該干部是否在管委會層面傳達跟進落實,從兩個維度梳理該名干部的落實責任,做到了全面準確??偟膩碚f,判斷被審查人的職權職責相關度要“一竿子插到底”,把黨中央決策部署與落實結果連線,通過判斷被審查人處在這條連線的什么位置,從而判斷被審查人的“有責性”。

二是表態行為與落實行為是組合型、對比式的關系。黨章明確規定,共產黨員要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本條款是同時強調“言”與“行”的條款,二者缺一不可,且被審查人言行不一,存在較大反差。表態行為與政治責任直接相關,被審查人主動且在正式場合作出表態行為,說明被審查人主觀上認識到需承擔相關落實責任,本應積極履職盡責,但是后續無實際作為,二者形成鮮明反差。表態調門與行動反差越大,可能帶來的政治影響越惡劣。例如,某地某領導干部面對黨中央部署的重點工作極不負責、極不認真,在當地知名報紙上高調發表署名文章,口號喊得震天響卻不抓落實,被群眾舉報毫無具體作為,造成惡劣影響,最終被立案查處?!安宦鋵崱毙袨橹卦趶目陀^實效判斷,一看人民群眾滿意程度,這是根本標尺;二看是否結合本地區、本領域情況實事求是地研究部署、細化落實,比如是否分解業務,是否成立工作專班,是否進行前期調研等;三看是否及時跟進、跟蹤督導,盡心盡力解決過程中的難題,比如是否安排專人監督督導,是否定期召開階段性會議聽取成果匯報,是否實地調研督查,是否跟進后續建設或整改情況等。領導干部要樹牢造福人民的政績觀,關鍵還是要以人民群眾的滿意度為根本,綜合各種因素判斷被審查人是否存在“不落實”情況。例如,某地某領導干部在落實黨中央關于脫貧攻堅重要部署過程中,針對巡視發現的易地扶貧搬遷人數存疑、多建安置房等問題敷衍整改、虛應故事,明知底數不清、需下實功核準數據,動真碰硬完成整改,卻直接拍板決定按照巡視發現的存疑數據進行紙面整改,將任務機械攤派到所轄縣市,在其帶領下,上述縣市紛紛紙面推動、虛報整改數據,其在未經復核查驗的情況下,簽發整改完成報告,導致上述問題整而未治,造成惡劣影響,該名干部后被嚴肅處理。該名干部未經集體研究,沒有實事求是解決問題,反而為整改而整改,雖然也有部署安排,但其行為本質上是形式主義,實際上是不抓落實的行為。

三是從有形、無形兩個角度刻畫“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體現從違反政治紀律高度評價的必要性。本條款是針對危害后果進行處罰的條款,只有該行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才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常見的有形危害后果包括:政府部門統一管理的資金池的損失,如政府債務的增加,獎補資金的浪費,國有資產的流失,具體項目帶來的虧損等;群眾實際獲得的減少,如政策未落實帶來的具體損失;重大責任事故;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等具體領域的實際危害結果等。常見的無形危害后果包括:損害黨中央權威,影響黨的團結統一,影響黨群關系、干群關系,影響政府公信力等的負面輿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無法量化的損失,比如貽誤發展時機等;擾亂某領域的正常管理秩序;被巡視巡察、專項檢查等點名批評或成為反面典型等。危害后果要以前述“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直接引起為準,既要看到“有形”的負面影響,也要看到“無形”的負面影響,客觀、充分揭示其政治危害性。

四是考慮落實對象是否屬于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范疇,分清違反政治紀律與違反工作紀律,防止政治紀律認定泛化?!稐l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等規定了違反工作紀律,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或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損失損害的處罰。實踐中如何區分適用,應把握實事求是、精準執紀的基本原則。一是判斷落實內容是否屬于黨中央決策部署范疇之內,認定違反政治紀律的落腳點在于是否影響了黨中央政令暢通;普通的工作中失職失責及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一般以違反工作紀律認定為宜。二是兩者認定的側重點并不相同,認定“只表態不落實”的政治紀律重點關注被審查人本人的言行表現,特別是其內在動機、外在表現及負面影響;前述違反工作紀律的條款在適用時一般應當注意區分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違紀事實在構成上是層次分明的問責體系,在認定領導責任的同時通常也要明確直接責任的責任者。例如,追責問責類案件中,一般以違反工作紀律認定直接責任與領導責任,并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給予處分、給予何種檔次的處分。三是兩者的主觀構成也有區別,在認定“只表態不落實”的政治紀律時,因被審查人作出表態行為,所以其不抓落實的主觀故意往往是明顯的;在認定前述條款規定的工作紀律時,被審查人主觀上可能是故意,比如工作不負責任,也有可能是過失,比如失管失察等。

五是“只表態不落實”與向組織反映真實情況有本質不同。根據黨章規定,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黨員領導干部享有向組織反映真實情況的權利,黨員領導干部如果認為組織決定有不妥之處,可以按照組織程序提出意見和建議,但在組織沒有改變決定之前,必須毫無保留執行,不允許以任何借口阻撓和拖延組織決定的執行。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雖然也是“不落實”行為的一種表現,但其在事實情節和性質上更為惡劣,一旦存在該行為就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

修訂后的《條例》針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存在的問題分類更為全面細致,為精準定性量紀提供了更科學合理的標尺,有利于推動全黨團結成“一塊堅硬的鋼鐵”。實踐中,被審查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行為可能同時涉及打折扣、搞變通、做選擇,只表態不落實,陽奉陰違、自行其是等,要堅持實事求是、證據定案,抽絲剝繭、嚴格審核把關,對不做實事的黨內“表演型”對象進行精準政治畫像,凸顯其政治危害,同時要注意嚴防此類問題認定泛化簡單化,真正做到精準定性量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