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完善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在第五十六條增加“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處分規定,劃定了此類行為的違紀邊界,明確了執紀標尺。準確適用該條款,我們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把握。
注意相關條款內容的區分?!稐l例》第五十六條的三款內容本質上都是對黨中央大政方針及決策部署落實不力的表現,但三者的側重有所不同。其中,“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強調的是黨員領導干部將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當成“私人領地”,無視黨中央的要求和決策部署,我行我素,甚至擅作主張、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此類行為嚴重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具有較為嚴重的政治危害性,因此一旦存在該行為就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重處分。“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一般表現為只喊口號不干事,或者有選擇、有取舍地干事,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時消極應付。此類行為以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情節嚴重的給予加重處罰。“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則強調黨員領導干部不顧黨和國家大局,只一門心思建設本地區本區域小市場,不能正確處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存在搞本位主義、分散主義的問題。結合實踐,比較典型的表現為以行政命令或者下發文件等形式扶持本地企業或者產品、利用行政部門在市場中的特殊地位實行行業壟斷、采取行政命令手段直接干預行政執法或者司法活動等。《條例》對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單列一款,充分體現了該行為具有較為嚴重的政治危害性且在實踐中易發多發,需要以明文方式警戒黨員領導干部對此類行為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準確把握對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認定。一是此類行為的違紀主體為擔任一定職務的黨員領導干部。黨員領導干部作為“關鍵少數”,對于是否變通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起著決定性作用,一般工作人員因不具有相應職權不能成為本違紀行為的主體。二是主觀上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影響黨中央政令暢通,損害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黨員領導干部因工作過失而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導致出現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后果的,不能認定為本違紀行為。三是客觀上表現為黨員領導干部實施了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這種行為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比如,某地方政府為扶持本地企業和產品,故意設置壁壘阻撓和限制外地商品或服務進入本地市場,就屬于積極作為型。又比如對于中央要求限期退出的地方水電站項目,某市片面考慮地方利益,不予執行中央決策,繼續保留,就屬于消極不作為型。除上述構成要件以外,我們認為認定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還需要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都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的一種表現,且《條例》對該行為的處分規定是“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因此在認定上也應作同等要求,以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為違紀構成的基本情形,以情節嚴重為加重處分情形。實踐中,應結合違紀行為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政治生態損害、群眾認可度、輿論影響等因素綜合評判。
在審查調查過程中,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做好主客觀兩方面證據的收集工作。例如,某縣主要領導張某為了保護本地企業,對轄區畜牧企業將污染物直排河流的行為聽之任之,甚至暗示該縣環保局不對畜牧企業進行環保處罰,導致該河流大面積污染,沿岸及下游群眾意見很大。審查過程中,一方面要注意收集張某從地方利益出發,明知企業非法排污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方面的證據材料。如,張某對黨中央開展污染防治工作的一貫態度和工作表現、對群眾意見的反饋情況、班子成員意見評價、會議紀要等。另一方面要注意收集張某只看局部不顧大局放縱企業排污并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證據材料。如,張某是否及時安排部署污染防治工作、相關部門對排污企業是否進行處罰、河流污染情況及中央環保督導組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