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和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基本條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力量來自組織,組織能使力量倍增,強調“要好好抓一抓組織紀律,加強全黨的組織紀律性”。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和黨章要求,進一步嚴明黨的組織紀律,有利于推動正確執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從組織上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準確理解修訂組織紀律的現實意義
面對新時代組織建設中存在的新問題、新挑戰,《條例》從黨章這個總源頭出發,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組織紀律規范。
一是貫徹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推動形成能上能下的良好局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著力解決一些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推動干部能上能下,讓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激發全黨堅定信心、鼓足干勁、增強創造活力。推進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是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的一項重要內容。《條例》新增第八十五條,對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行為作出明確規范,用紀律規定促進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和干事創業環境。
二是推動增強黨員組織觀念,促進不斷強化黨員意識。《條例》著眼提高黨員黨性覺悟、強化黨員意識,在第九十一條對黨員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超出批準范圍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并新增第八十條,明確將“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定性為違反組織紀律,引導黨員干部切實強化組織意識,摒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做到對組織忠誠老實、光明磊落。
三是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歸根結底要靠高水平創新人才。《條例》將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作為重要著力點,在第八十六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等工作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促進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為推動創新人才評價機制落實提供紀律保障。
深刻認識違反組織紀律的典型表現
組織紀律重在講“服從”,是黨的紀律中最基本的內容,其核心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侵犯了民主集中制以及黨的其他組織制度,通常存在三方面典型表現。
一是在處理上下級關系方面。有的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有的在處理應由上級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時搞“先斬后奏”,或者事前不請示、事后不報告,故意瞞著組織。二是在處理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執行民主集中制方面。有的熱衷家長式作風,把個人等同于組織,搞“一言堂”,獨斷專行;有的集中不夠,班子成員各自為政,互不買賬、互不服氣,內耗嚴重;有的跑風漏氣,說情、打招呼、拉票、助選,干預人事安排;有的講關系不講原則,講義氣不講黨性,講人情不講紀律。三是在處理組織與個人關系、開展黨內生活方面。有的黨員干部目無組織紀律,不服從組織安排和決定;有的對黨員疏于管理,正常的組織生活開展不起來,或是搞形式、走過場;有的對觸碰組織紀律底線的人和事“愛惜羽毛”“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甚至護短放縱。
以上這些形形色色的自由主義、分散主義、個人主義問題是破壞黨的組織紀律的重大隱患,絕不能任其發展蔓延。《條例》堅持靶向施治,聚焦監督執紀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充實違紀情形,細化處分規定。《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共17條,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落實組織決定、不按規定說明和報告、搞非組織活動、違規選任干部、違規謀取人事利益、侵犯黨員權利、違規發展黨員、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等違紀行為作出進一步規范,著力強化全體黨員干部的組織意識和組織觀念。
切實增強學用組織紀律的行動自覺
在黨紀學習教育中,要將學習《條例》和運用《條例》有機結合起來,心存敬畏、守住底線。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敢于亮劍、嚴格執紀。結合此次修訂情況,需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紀律審查是維護黨的紀律權威性的重要舉措,證人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條例》在第八十條新增相關規定,就是要督促作為證人的黨員在組織向其本人了解有關情況時,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嚴肅認真履行作證義務,維護紀律審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實踐中,黨員證人不愿作證的原因多種多樣,但大多數為逃避心態,對于經耐心細致思想動員后能夠配合作證的,一般不宜按照違紀處理。但對于經反復勸說仍執意拒絕作證,甚至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干擾審查取證工作,以致影響案件辦理的,應當將其行為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二是瞞報個人有關事項。《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于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目的就是督促領導干部按時、及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切實做到對組織心懷坦蕩,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學習和運用該條規定時,要注意把握常見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的定性。有的黨員領導干部為規避報告制度,故意把個人所有的房產、股票、基金等登記到他人名下,在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隱瞞不報。對此類行為,在認定中應堅持“實質性判斷”,如果有證據證明上述財產確系領導干部本人所有而本人卻隱瞞不報的,可以認定構成違紀。領導干部隱瞞不報違規收受他人所送房產、股權等情況的,如果其違規收受行為能夠被認定為受賄或受禮性質,則其隱瞞不報行為即被受賄或受禮行為吸收,不再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但領導干部違規收受他人錢款后,又將錢款用于購買房產或股票、基金的,也應當如實申報。如果被審查人未如實申報,在將其收受他人錢款行為認定為受賄或受禮性質的同時,還應將其隱瞞不報行為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三是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談話函詢是開展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旨在讓被談話函詢的干部本著對組織負責的態度講清情況或問題,發揮咬耳扯袖、紅臉出汗作用,防止小錯誤演變成大禍患,體現了對黨員干部的愛護信任和管理監督。但有的黨員干部心存僥幸,在接受談話函詢時,對自身存在的問題矢口否認,或者避重就輕地挑揀一些輕微的問題進行“如實說明”,對其他相對較重的問題則予以否認,錯失組織教育挽救的機會。此外,個別黨員干部在被談話函詢時,采取混淆是非、設置障礙、蓄意干擾、妨礙正常的執紀工作等方式,向組織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其行為與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性質不同,屬于主動欺騙組織,構成政治紀律中的對抗組織審查性質,應適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這也是此次《條例》的新增內容,為執紀實踐中準確把握此類行為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
四是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克服好人主義,是能上能下工作推進的關鍵。能上能下有利于解決“為官不為”,開展能上能下工作本身也要避免“為官不為”。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主要表現是徇私情謀私利,為達到避重就輕目的,故意將黨紀政務處分與組織處理措施顛倒混用,破壞風清氣正的干部使用環境。一般情況下,只要具有“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等避重就輕處理行為,即符合該條規定的情節要求,可以按照違反組織紀律行為認定處理。
五是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條例》在第八十六條增寫了相關規定,旨在對學術稱號評選中存在的說情打招呼、搞“圈子評審”、利益交換等突出問題加以整治。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目的主要是謀取組織人事、學歷學位、獎勵榮譽等方面利益,其行為性質和危害后果等同于違規謀取人事利益,應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但對于那些在履職過程中發生,主要謀取涉及相關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工作利益的學術不端行為,宜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對違紀黨員干部通過學術不端行為所獲取的不當利益,應當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學術不端行為與所獲取利益的關聯程度以及學術慣例等,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糾正。
六是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條例》在2015年修訂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了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行為和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行為等的處分力度,處分檔次可至開除黨籍。同時,在第九十一條新增了第二款對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豐富了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行為的負面清單,旨在促進黨員干部增強組織觀念,充分認識到這不純粹是個人私事,而是涉及被組織批準事項的調整和變更,該報告的必須履行報告義務。學習和運用該條規定時需要注意,認定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違反組織紀律,須達到“情節較重”要求;對于確有必要變更路線或超期未歸但事后及時報告等情節較輕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