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長期實踐和理論思考,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基本政治制度:在政權制度上,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政黨制度上,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城鄉社區,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在這四項基本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當家作主、掌握國家權力、管理國家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我們黨在國家政權工作中走群眾路線的最好、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支撐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深入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論述,準確理解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設計原則和基本內涵
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核心是它的國體、政體。早在1940年1月,毛澤東同志就指出:“這個國體問題,從前清末年起,鬧了幾十年還沒有鬧清楚。其實,它只是指的一個問題,就是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至于還有所謂‘政體’問題,那是指的政權構成的形式問題,指的一定的社會階級取何種形式去組織那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由此可見,國體講的是國家的性質,也就是由誰掌握國家權力,政體講的是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也就是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怎樣掌握國家權力。國體與政體密不可分,國體決定政體,政體體現國體。一個國家采取什么樣的政體,是由這個國家的國體決定的,當然也與這個國家的經濟、文化、歷史傳統密切相關。
我國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近代以來社會發展的必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在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造,是深刻總結近代以后中國政治生活慘痛教訓得出的基本結論,是中國社會100多年激越變革、激蕩發展的歷史結果,是中國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然選擇。”“設計和發展國家政治制度,必須注重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形式和內容有機統一。”中國自古以來從未有過的新型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什么原則設計的?一是政治原則,二是組織原則。
先講政治原則。
1840年鴉片戰爭后,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國家山河破碎、積貧積弱,列強在中國橫行霸道、巧取豪奪,中國人民生活在苦難和屈辱之中。為了挽救民族危亡,實現民族復興,中國人民和無數仁人志士前仆后繼尋找出路,失敗了,再奮斗,再失敗,再奮斗,千千萬萬先烈為此付出寶貴生命。歷史的發展,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在中國人民頑強前行的偉大斗爭中,中國共產黨誕生了。自成立之日起,中國共產黨就以實現中國人民當家作主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己任,為‘索我理想之中華’矢志不渝,‘喚起工農千百萬’,進行艱苦卓絕的革命斗爭,終于徹底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新中國,億萬中國人民從此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
我國憲法“總綱”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是我國的國體,它清楚地表明了我們國家的性質和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反映了我國政權的廣泛基礎和民主性質。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在我國,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
再講組織原則。
在屬于人民的一切權力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國家權力,而全國14億人又是不可能都來直接行使國家權力的,總要通過一定的組織制度、組織形式來實現、來保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取得革命勝利后,國家政權應該怎樣組織?國家應該怎樣治理?這是一個關系國家前途、人民命運的根本性問題。”
毛澤東同志在《新民主主義論》中講到國家政體時,就已明確提出:“沒有適當形式的政權機關,就不能代表國家。中國現在可以采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并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毛澤東又把這種政體稱為“民主集中制”。
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民主集中制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原則。憲法這一條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體現由人民掌握國家權力這一根本準則,明明白白地從以下三個層面的組織制度關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即我國政體的基本內涵。
一是人大與人民的關系。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參加管理國家的重要政治權利。我國實行的是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民主選舉制度。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自己的代表,并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保證各級人大代表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訴求,參加行使國家權力,是至關重要的。
二是人大與“一府一委兩院”的關系。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我國的國家政權是有機的統一體,其中,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政權結構中居于重要地位;政府、監委、法院、檢察院的產生、權力、責任、活動準則均依法來源于人大。
三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這是我國作為統一的單一制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總的原則,就是發揮兩個積極性,一個是中央的積極性,一個是在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的積極性,以加快經濟社會發展。
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就是這樣一層一層運作起來,最終使全國人民把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掌握在自己手里,這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證,也是我們的國家比較能夠經得起各種風險、克服各種困難,實現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可靠保證。
多年實踐證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做好工作,不辱使命,需要清醒地認識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政權制度的本質區別,自覺地堅持三條原則,正確地處理三個關系。
清醒認識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與西方議會的本質區別,自覺堅持黨的領導(政治原則),正確處理人大行使國家權力與堅持黨的領導的關系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本質上不同于西方議會,最根本的是政黨制度不同。
近代社會一種帶有普遍性的政治現象,就是各個階級通過組建自己的政黨來實現本階級的主張、維護本階級的利益。目前全世界200多個國家和地區,除20多個國家和地區外,普遍實行政黨政治,通過政黨進行政治活動,國家政治制度的設計和政治原則的確定主要是由執政黨主導和掌控的。因此,一個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與這個國家的政黨制度有著密切聯系。而一個國家實行什么樣的政黨政治,又是由這個國家的性質和國情決定的。
西方比較普遍實行的是多黨制或者兩黨制,有執政黨,有反對黨、在野黨,各黨派在議會中設立黨團,相互之間明爭暗斗。無論哪個黨上臺執政,都是極力維護自己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不可能代表人民的利益。
我國實行的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與中國共產黨長期合作共事的參政黨,不是在野黨,更不是反對黨。在人民代表大會中,不設議會黨團。無論人民代表大會還是人大常委會和人大專門委員會,都不是按照黨派分配席位的。我們的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不論是共產黨員還是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都是肩負人民的重托,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合作共事,依法履行職責。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必須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要支持和保證國家政權機關依照憲法法律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要不斷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黨和國家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堅持黨的領導與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是一致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其全部活動中堅持黨的領導,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依照法定程序充分發揚民主的過程中實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實踐證明,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其全部工作中正確處理行使國家權力與堅持黨的領導的關系,才能堅定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把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統一為國家意志,把對黨負責與對人民負責統一到依法治國。
清醒認識我國人大和“一府一委兩院”的關系與西方國家機關之間關系的本質區別,自覺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權(法制原則),正確處理行使國家權力與監督保障“一府一委兩院”依法履職的關系
我國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本質上不同于西方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最根本的是公共權力制度安排不同。
西方國家實行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鼎立”的政治體制,三個機關之間相互掣肘,唱對臺戲,這種政體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產生的,適應了資產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協調相互利益關系、相互制約,以維護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權力由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在這個前提下,又明確劃分了國家的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憲法關于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責權限的規定,體現了這樣的精神:在法律法規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策上,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以求真正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在它們的貫徹執行上,必須實行嚴格的責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
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分工不同、職責不同,履職的原則和目標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盡職盡責。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一委兩院”既不是無原則地“唱對臺戲”,也不是不問是非、等因奉此的“橡皮圖章”。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制定法律法規和決定重大問題、大政方針,監督“一府一委兩院”工作,寓支持于監督之中,旨在促進他們正確執行憲法和法律法規,保證把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國家機構的這種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有利于各國家機關依法獨立負責、各司其職、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保證國家各項工作有效地進行,集中力量辦大事。
清醒認識我國人大代表與西方議員的本質區別,自覺地堅持民主集中制(組織原則),正確處理人大與人民之間、國家權力機關與其組成人員個人之間的關系
近代社會普遍實行代議制制度。但是,作為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議制主體的人大代表本質上不同于作為西方議會的代議制主體的議會議員,最根本的是代表誰的利益的不同。
西方議員產生的選舉制度,表面上熱熱鬧鬧,似乎只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都可以參加競選,實際上每個參選人都是一定的利益集團在幕后操縱和支持的,是各個利益集團之間的較量,選舉的實質是決定由哪個利益集團派代表進入議會。每個當選的議員都是作為一定的利益集團代言人的職業政客。他們一旦當選,在其任期內選民無權撤換他們。因此,議員在競選時對選民好話說盡,而一旦當選是可以不兌現的,他們不受選民監督。
我國的人大代表選舉,實行普遍、平等、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選舉制度,從制度上保證各級人大代表必須始終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人民的呼聲和訴求,做人民的公仆。同時,我國的人大代表總體上又是兼職的,工作和生活在人民群眾中間,對群眾的意愿感受最直接,對實際情況的了解最深入,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憲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體會最深刻,他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總體上能夠全面反映實際情況和人民意愿,從而保證人大作出的決定能夠實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
各級人大受人民委托,行使國家權力,它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人大的最大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最大危險是脫離人民群眾。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國家權力的。
廣義上說,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法履職過程中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必須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把制定法律法規和決定重大問題建立在傾聽群眾呼聲、反映群眾意愿、集中群眾智慧的基礎上。
狹義上說,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履職過程中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必須堅持集體行使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對列入議程的議案,每個組成人員都有平等的發言權,各抒己見,暢所欲言;經過充分發揚民主、反復進行協商,在基本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需要作決定時,實行票決,一人一票,同票同權,少數服從多數;決定一旦作出,每個組成人員都要認真遵守和執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須長期堅持、不斷完善。我們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個好制度,并且還應該說它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好制度。當然,這并不是說它就已經完美無缺了,而且制度的比較完善不等于制度的全面執行,它在體制、機制、程序、規范以及具體運行上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立法工作、法律實施工作、監督工作、代表工作、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都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歷史方位,為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提出了“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的新要求,強調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保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還就“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提出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