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緊緊圍繞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增強群眾觀念和群眾感情,不斷厚植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強調“對一切侵犯群眾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一切在侵犯群眾權益問題上漠然置之、不聞不問的現象,都必須依紀依法嚴肅查處、堅決追責”。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進一步充實完善群眾紀律有關規定,推動黨員、干部始終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群眾紀律修訂的主要內容及現實意義
一是完善鄉村振興領域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鄉村振興是干出來的,不是喊出來的,需要廣大黨員、干部擔當盡責,真正深入群眾,真心依靠群眾,真情關愛群眾,真誠服務群眾。《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與時俱進將原來的“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行為調整表述為“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行為,仍然作為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就是為了推動黨員、干部在服務“三農”工作中,牢牢把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實防范和糾正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二是充實社會救助領域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社會救助是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內容,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理應按照民主決策程序執行。但是,在相關政策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黨員、干部不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辦理,不能正確處理親屬、朋友與群眾的關系,辦事不公、厚此薄彼,使群眾利益受到損害。《條例》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第一百二十四條充實在社會救助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行為的處分規定,旨在督促黨員、干部正確處理公私關系,把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群眾中去,保障人民群眾公平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三是充實對漠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堅持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從人民群眾關心的事情做起,從讓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指出“有一些黨員、干部還存在不作為、慢作為甚至是假作為的問題”。慢作為、假作為等行為違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阻礙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地的絆腳石,必然會引發群眾不滿,影響黨群、干群關系。《條例》銜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定,著眼推動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在第一百二十六條對不作為、亂作為等作出處分規定的基礎上,充實對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推動黨員、干部真抓實干、擔當作為,真心實意為群眾服務,切實維護好群眾利益。
群眾紀律的本質特征與典型違紀表現
群眾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其本質要求是踐行黨的根本宗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從《條例》修訂的歷史沿革來看,2015年《條例》將有關違反群眾紀律的規定專設一章,就是要以鐵的紀律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區分違反群眾紀律還是違反其他紀律,應從利益侵害的直接性和侵害后果來把握。一般來說,群眾紀律與黨的其他紀律相比,涉及的往往是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教育、醫療、社保等民生領域工作,在規范黨群關系處理、保障群眾切身利益等方面更具直接性和針對性。違反群眾紀律行為一般發生在群眾身邊,直接侵害人民群眾利益,這種侵害結果更現實,群眾反映最強烈。例如,在政務服務等工作中,對辦事群眾敷衍塞責,對合理訴求推諉扯皮,表面上看是不正確履行職責,但究其本質和后果是損害了群眾利益,影響了黨和國家在群眾中的形象,應當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條例》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共8條,實踐中,比較典型的違紀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是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該違紀行為手段是刁難群眾、卡群眾辦事的“脖子”,目的是吃、拿、要,本質上是把服務群眾的職責變成管理群眾的特權,借機以權謀私。比如,有的為群眾辦事過程中,故意拖延不辦,出難題、設障礙、使絆子;有的借辦理群眾事務之機,采取明示或暗示方式,讓群眾提供宴請或贈送禮品;有的借手中的管理權、執法權,強拿硬要群眾財物等。這些在服務群眾過程中“雁過拔毛”、與民爭利的基層“微腐敗”啃噬群眾獲得感,體現了“小權力”背后的“大任性”,是黨的紀律堅決不能容忍的。“吃拿卡要”與“違規攤派”都屬于違反群眾紀律行為,二者均表現為迫使群眾給予相關財物,其中吃拿卡要行為通常是將相關財物據為己有,違規攤派則是將本應由單位承擔的相關費用轉移到群眾身上,一般不存在個人占有的主觀故意。
二是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優親厚友”是指不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辦事,沒有“一碗水端平”,執行政策向親友傾斜,使親友受到優待、多得利益,“暖”了親友、卻“寒”了群眾。“明顯有失公平”是指執行政策出現較大偏離,應該幫扶的對象沒有得到幫扶,不符合幫扶條件的對象反而得到了幫扶,或在同等條件下,發放款物的數量或價值懸殊,明顯不公平、不公正,影響國家惠民政策落實。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等事項,涉及老百姓的“救命錢物”,是兜底線、救急難、保民生、促公平的大事,對該領域優親厚友等違紀行為,必須緊緊盯住、嚴懲不貸。如果黨員、干部在社會保障等領域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虛報冒領、騙取相關資金,歸自己所有,“優”“厚”的是自己,且未導致其他群眾利益受損的,不宜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行為,而是涉嫌貪污,應根據《條例》總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紀法銜接條款進行認定處理。
三是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群眾是最好的監督員。深入推進信息公開,保障群眾知情權,是加強民主監督、治理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重要舉措。但在實際工作中,群眾的知情權被“忽視”的情況卻時有發生。比如,有的黨組織信息公開不完整,程序不規范;有的基層黨組織不執行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在村級重大事項決策中,既不及時組織召開村組干部會討論、村民代表會評議,也不向群眾公開公示等。《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規文件對黨務、政務等事務公開的內容、范圍、程序等事項進行了規范,對于違反有關規定侵犯群眾知情權的行為,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直至留黨察看處分。這就要求相關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嚴格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公開,把權力放在陽光之下,置于群眾監督之中,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準確把握“違規攤派”與“接受捐贈”的區別。實踐中,對于以所謂支持開展工作等“公事”為由,要求轄區內企業商戶等“捐贈”財物的問題,應當透過現象看本質,精準識別判斷。正常的自愿捐贈,是捐贈人根據自身真實意愿,自愿處置財物。而在違規攤派中,被攤派者心存顧慮、迫于壓力,付出財物時是被動的,且往往心懷抵觸,屬于無奈之舉。執紀執法中,應當充分收集證據材料,綜合考慮財物提供者的行為是否主動、意愿是否真實,嚴肅懲治以接受捐贈為名、行違規攤派之實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是準確把握“吃拿卡要”與“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的區別。前者違反黨的群眾紀律,后者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兩者在表現形式上有相似之處,但在雙方合意、侵害客體、行為對象、涉案財物處理等多個方面存在差異,應全面甄別、綜合評判。一是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行為雙方存在合意,送禮方同樣是廉潔紀律的破壞者;吃拿卡要行為雙方主觀意愿不對等,群眾是在被刁難、強制或者被索要的情況下,被迫給予對方財物。二是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職務廉潔性;吃拿卡要行為不僅侵害了職務廉潔性,同時還侵害了群眾利益,損害黨群、干群關系。三是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行為通常僅涉及雙方,且禮品禮金數額可大可小;吃拿卡要涉及的對象通常是不特定主體,人數較多、影響面較廣,但所得財物數額一般較小。四是對于涉案財物的處理,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行為所涉財物應當予以收繳;在吃拿卡要行為中,群眾屬于受害方,所涉財物應當按照規定退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