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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生活】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劃與建設)

2022-02-08 閱讀次數:7337 新聞作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用地的,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確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組織編制本區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區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本區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和處理工藝、能力。

  第十四條 編制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五條 本市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重點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統籌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與運行。

  第十六條 按照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管理技術標準,根據設施的工藝和規模,對設施周邊地區實施規劃控制。

  第十七條 本市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及周邊環境保護建設,給予資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與保障。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處理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核準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時,應當就項目處理工藝、規模、服務范圍等內容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意見。

  第十九條 建設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分析、預測和評估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提出環境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向社會公示。

  建設單位在報批環境影響文件前,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報送環境影響文件時,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防遺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現有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應當制定治理計劃,限期進行改造,達到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并在對公共建筑項目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驗收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停止使用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定實施封場工程,并做好封場后的維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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