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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生活】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收集、運輸與處理)

2022-02-09 閱讀次數:6971 新聞作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

  第四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

  第四十三條 運輸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準運證。運輸廚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建筑垃圾,應當專車專用并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按時、分類收集、運輸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因素,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向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所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進行分類處理。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應當取得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設置許可。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交由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按照渣土消納許可確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渣土消納場所。實施建筑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置的,應當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要求的設備或者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將實際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及時告知渣土消納場所。渣土消納場所發現與實際接收的數量不符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廚余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并按照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推進廚余垃圾源頭就地處理,對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給予指導和經濟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單獨收集廚余垃圾,并委托有資質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專業服務單位進行集中處理;達到一定規模并具備就地處理條件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養畜禽;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以廚余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廚余垃圾。

  第四十八條 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標準同步配置廢棄蔬菜、果品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物流配送中心未配置廢棄蔬菜、果品就地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補建;不具備補建條件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責任。

  園林綠化部門應當組織建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園林、公共綠地、公園中廢棄的枝葉、花卉。

  第四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或者集中處理。

  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處理。

  第五十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經濟補償機制。產生生活垃圾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經濟補償費用。

  第五十一條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按照規定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保證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設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瀝液等處理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

  ()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管系統,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相關指標進行檢測,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并按照要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數據、報表以及相關情況;

  ()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

  ()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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