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集團繼續圍繞“四個中心”的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實施“能源為主、適度多元、產融結合、協同發展”的業務組合戰略,實施“立足首都、依托京津冀、拓展全國、走向世界”的空間布局戰略,努力提升綜合實力,努力提升服務首都發展能力,努力提升綠色發展水平,努力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努力提升精益化管理水平,著力建設成為管理模式先進、盈利能力穩健、人才隊伍精干、綠色安全高效,有中國特色的國際一流首都綜合能源服務集團。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年度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解聘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
(三)擬定共有部分、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四)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組織專項維修資金的補建、再次籌集;
(五)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六)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會議記錄、共有部分的檔案、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
(八)定期向業主通報工作情況,每半年公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交納物業費、停車費情況;
(九)協調解決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合行政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十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決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事項;業主大會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事項。
上一條 :【綠色生活】踐行“光盤行動” 我們是追“光”者 下一條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43)